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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山坡地委託工程確認單

  • 發布單位:水土保持科
  • 類別:水利類
  • 公告依據:依據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

內容


1. 依據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從坡地從事發發行為時,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擅自開發者,依同法第33條規定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

2. 為確保施工廠商自身權益承,承攬山坡地相關案件前協助向業主確認是否依規定完成申請並簽立確認單。

3. 有關上述確認單內容及格式,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