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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境內農業水井免收水權行政規費

  • 分類:水利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10-04-13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0.04.13

雲林縣政府為照顧農民,並維護農民用水權益,減輕農民生計負擔,於106年4月及12月已正式宣佈農用納管水井除免收履勘費及登記費外,證照費亦不收取,後續水權狀到期其展限費用亦由本府自行編列預算負擔,且範圍擴大至農用水井興辦、取得、展限等,皆由本府編列預算補貼,全面落實不收費政策。

 

經濟部109年10月19日正式公告修正「水權登記收費標準」第八條規定,其中屬農用水井之水權登記案,授權主管機關「得」免收(登記費、水權狀費、臨時用水執照費、履勘費)全部費用。

 

縣府考量農民耕種作物常須視天候因素決定收益,倘因颱風、豪雨等天然災害常造成農作物嚴重受損,經縣長核准自109年10月19日起,針對申請用水標的為農業用水之水權登記案,免收水權規費(登記費、水權狀費或臨時用水執照費、履勘費)全部費用,惟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國營企業、農田水利會、自來水公司及工業用水、其他用途用水除外。民眾完成水權登記後除保障更加全面外亦有下列好處:
一、保障水權人用水權益,可避免處罰以及取得合法水權。
二、避免用水紛爭,健全用水秩序。
三、可完備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符合有關法令規定,有助於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申請。
四、易取得土地容許使用及養殖漁業登記證。
五、屬重大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對象及水井損壞可依法重鑿。